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被 告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和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鋼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各規格鋼筋總數共181,539公斤,並陳報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28,9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8,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