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張志群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揚貴金屬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7,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