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李維承原告與被告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載明本件所據以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之法律規定為何?亦未提出被告葉佩雯施行詐術致被告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而出售系爭不動產之相關佐證資料等情。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通知,原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該公司已解散或廢止,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㈡提出被告葉佩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經查得被告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㈢請敘明本件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請求?請求權依據(得據以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之法律規定)為何?蓋民法第242條乃為保全自身之債權而代位行使權利之規定。請敘明台端對於被告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債權存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請提出被告葉佩雯施行詐術致被告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而出售系爭不動產之相關佐證資料。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