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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胡彥錦被 告 鐘孝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原告應將系爭車輛移轉登記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