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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告 江儀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嗣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經查系爭汽車為民國110年(即西元2021年)6月出廠,依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經計算折舊後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86,66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8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