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高雄博愛鎮H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輝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