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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蔡煥明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被 告 蔡宗宏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1/4)於民國96年12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移轉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775元(計算式:建物課稅現值1,743,100元×1/4=435,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