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梁富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預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宏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且被告陳宏明之住所地於高雄市田寮區,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67號裁定移轉管轄移送本院。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1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預備金
裁判日期: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