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張凱淯謝景宇被 告 劉文筆
劉文良劉玉英劉陸金狸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復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劉家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與分割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劉文良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㈢被告劉文良應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不動產之納稅義務人回復變更為被繼承人劉家齊。是上開第㈠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第㈡、㈢項聲明為行使撤銷權之結果,非獨立之訴訟標的,毋須合併計價。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劉文筆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06,394元【本金488,722元+利息318,540元-已受清償868元=806,394元】,又附表所示系爭遺產價額為10,671,207元,而被告劉文筆對該遺產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2,667,802元【計算式:10,671,207元×1/4=2,667,8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806,3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806,394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748 土地面積269.51㎡×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權利範圍20/748= 86,474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748 土地面積44.2㎡×公告土地現值 12,000元/㎡×權利範圍20/748= 14,182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748 土地面積219.91㎡×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權利範圍20/748= 70,559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土地面積171.15㎡×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2,053,8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土地面積25.94㎡×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98,572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11/3111 土地面積3,111.21㎡×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權利範圍2111/3111=8,022,341元 7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98,400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1,000元 9 中華郵政公司梓官郵局存款 3,117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存款 11元 11 橋頭區農會存款 19,945元 12 橋頭區農會存款 1,712元 13 橋頭區農會存款 1,094元 合計 10,671,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