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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花花世界鍋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誓濱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張嘉珉律師林裕展律師被 告 一花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靜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占有人無權占有為由,請求返還占有物,非以租賃權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之標的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向訴外人承租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4,200元(計算式:945,700元+928,500元=1,874,200元,即上開468、470號房屋民國112年度之課稅現值);至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