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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蕭德海訴訟代理人 楊惟珽律師被 告 蕭玉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7222/227602,下稱系爭土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6年7月10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上開聲明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亦即在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之狀態,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勝訴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應認與系爭土地之價值相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8,88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76.02㎡×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權利範圍107222/227602=2,358,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