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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阮氏中被 告 張明堂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2625號被告與陳偉仁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命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騰空之所有執行程序予以撤銷,原告復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具狀陳明其所得受利益係對陳偉仁抵銷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