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0號聲 請 人 張玉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