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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林韋廷被 告 黃永順

陳信豪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陳信豪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永順所有,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永順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41,931,7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201.59㎡×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4,031,8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20.56㎡×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411,2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334.49㎡×公告土地現值11,654元/㎡=3,898,146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877.98㎡×公告土地現值11,654元/㎡=10,231,979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37.29㎡×公告土地現值11,654元/㎡=434,578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4,076.59㎡×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13,045,088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13.39㎡×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362,848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537.50㎡×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1,720,000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2,364.31㎡×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7,565,792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30,300元 合計 41,931,731元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