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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7號再審原告 郭游璋上列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4號返還金錢等事件之民事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就上開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形式上已逾30日不變期間,顯不合法,是本件是否繳費,請自行斟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