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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原告與被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3,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