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代 理 人 張盈晴相 對 人 蔡文瑞
蔡惠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4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拾壹萬玖仟元為相對人蔡惠娟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蔡惠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文瑞前於民國105年9月15日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與被害人孫榮林發生車禍事故並致其死亡,聲請人為上開車輛之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並依相對人蔡文瑞申請給付保險金予孫榮林之繼承人,嗣相對人蔡文瑞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保單條款規定相對人蔡文瑞即應負返還保險金之責,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瑞並於本院107年度岡簡調字第63號成立調解在案。詎相對人蔡文瑞竟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後1個月(即105年10月21日)旋即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並於105年11月1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惠娟,顯係規避聲請人追償所為脫產行為,是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應屬通謀虛偽之買賣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767條、第242條規定,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代位相對人蔡文瑞請求相對人蔡惠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相對人蔡文瑞名義;縱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暨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效,惟相對人蔡文瑞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其將系爭不動產過戶予相對人蔡惠娟,自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文瑞所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相對人蔡文瑞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係相對人蔡文瑞對相對人蔡惠娟之物上請求權,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毋須待聲請人所提確認系爭買賣無效或撤銷訴權判決勝訴確定後,聲請人即得代位相對人蔡文瑞行使該項物上請求權,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參照)。又聲請人就其主張前揭本案請求,已提出刑事判決、和解書、調解筆錄、不動產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相對人蔡文瑞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影本以為釋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之事實尚未經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宜。復經核,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2年度岡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354元,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3年4個月,加以本案訴訟之難易度,以及如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檢送卷宗送上訴、分案等司法行政運作之時間,本院認本案訴訟可能需時3年6個月(共計42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19,062元(計算式:680,354元×5%÷12×42=119,0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取概數,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19,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登記名義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蔡惠娟 1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 蔡惠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