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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益智

鄭阿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雅婷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