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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 告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法扶律師被 告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朱俊穎律師被 告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原告主張欄位「雙方於民國112年8月26日調解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雙方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調解離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