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張良才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謝明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除名出社程序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