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 告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光耀
張涵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27號返還汽車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8,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