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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 告 王貞淑被上訴人即原 告 高英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30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