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號承受訴訟人 鍾權威(即鍾富洪之繼承人)
鍾郁伶(即鍾富洪之繼承人)被 告 宋鍾昭美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鍾富洪之法定繼承人鍾權威、鍾郁伶為原告鍾富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富洪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2月22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鍾權威、鍾郁伶,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堪認鍾富洪之繼承人即鍾權威、鍾郁伶,惟迄今就鍾富洪部分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鍾權威、鍾郁伶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