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訴訟代理人 羅時雍 朱崇佑律師被 告 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被告已給付部分報酬,為確認原告請求金額,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