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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訴訟代理人 羅時雍

朱崇佑律師被 告 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被告已給付部分報酬,為確認原告請求金額,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