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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吉廣

楊騏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基國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 月22日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3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6,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