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唐榮宏被 告 王啓驊(即李聯遠之繼承人)
李俊良
林秀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