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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4號被上訴人即被 告 蔡旻晃上訴人即原 告 邱莉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017,166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