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葉宗明訴訟代理人 余雅慧被 告 薛裕民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於出生時,因罹患腦膜炎,導致腦神經受損,在言語表達、行為表現、理解能力等,俱有明顯不足之情形,已經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合併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經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527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其父即訴外人丙○○、其母即訴外人甲○○為共同輔助人。被告丁○○於109年間認識原告後,見原告之認知及語言表達能力均欠佳,且智能不足,即趁原告之父母外出工作不在址設高雄市茄萣區仁愛路「有村通訊器材行」時,經常帶其女友即訴外人呂○○(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女)至該通訊行找原告,原告因而認識甲女,甲女與原告曾2次在有村通訊器材行合意發生性行為。其後,甲女懷孕,被告竟基於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之意,於109年1
0、11月間,以其手機內之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林展龍」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向原告恐嚇並訛稱甲女之母親欲對原告提告妨害性自主、甲女需要錢補身體云云,另亦時常假借神明之名義,向原告恫嚇稱若不交付金錢,則原告父母經營之有村通訊器材行將無法經營下去,藉此向原告索取金錢,致原告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指定之其祖母即訴外人沈朱聖民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朱聖民郵局帳戶)內,共計73萬5,000元。被告另以相同話術,致原告於000年00月間在被告住處「龍聖宮」交付現金1萬2,000元予被告。而被告於警詢中業已自承,其向原告索取之金錢,除將其中3萬元交付予甲女外,其餘款項均已花用殆盡,則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情詞向原告索討前開款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7,000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開聲明部分,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中度智能發展障礙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自無對原告施以刑事詐欺或侵占犯行之能力,且原告前開指述,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女則另對原告提起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並附帶請求原告賠償損害200萬元,可見被告並未訛詐或恐嚇原告。又被告本係基於賠償或補償之原因而交付款項予甲女,法律上之原因自始存在,則原告本件訴請返還不當得利即於法無據。故本件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經由Instagram
暱稱「林展龍」與原告取得聯繫,向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陳述,致原告自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安郵局帳戶)匯款或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存入被告外祖母沈朱聖民郵局帳戶內,共計73萬5,000元。
㈡被告已將上開款項其中3萬元轉交甲女。
㈢原告具有中度智能障礙合併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被告亦有中度智能發展障礙症。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萬7,0
00元,有無理由?㈡承上,如有理由,原告於109年10月19日前所為給付,是否已
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而消滅?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為給付原因之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其給付即自始欠缺原因。故當事人一方本於一定目的而為給付時,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給付如欠缺其原因時,他方當事人受領給付即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判決可參)。經查:
⒈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經由Instagram
暱稱「林展龍」與原告取得聯繫,向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陳述,致原告自其永安郵局帳戶匯款或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存入被告外祖母沈朱聖民郵局帳戶內,共計73萬5,0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另於110年1月9日警詢時自承,原告在000年00月間,亦有在被告住處「龍聖宮」交付1萬2,000元予被告乙情,業經原告提出調查筆錄為憑(見審訴字卷第81頁),是被告總計得款74萬7,000元,應可認定。
⒉被告前於110年1月9日被訴恐嚇取財案件警詢時陳稱:原告指
稱「我(即乙○○)是大約在109年10月份左右,在我住處,在我手機內的APP Instagram收到暱稱「林展龍」(即被告)私訊給我的訊息…傳訊內容表示『白白(即甲女)的媽媽打給我說要給他10萬補身體跟每天回診』等語…還有傳一個中華郵政的存摺封面給我,叫我匯錢進去,我因為害怕被告,所以就匯錢過去」等情屬實,是我本人傳訊息給他的;我現在所使用之手機軟體App Instagram暱稱就是「林展龍」,是我本人使用的,沈朱聖民郵局帳戶不是我使用的,但因為我舅舅可以拿沈朱聖民郵局帳戶的存摺去領錢,是我叫我舅舅去幫我領錢出來給我使用的,沈朱聖民是我外婆,原告匯過來的錢,我有把現金3萬元給甲女作為拿小孩的費用,剩餘的錢我都自己拿去買家裏日常要用的東西,剩下的錢我都自己花光了;原告指稱其除使用郵局匯款方式外,在109年10月份左右,有當面拿1萬2,000元至我住處「龍聖宮」也是屬實,我除了把3萬元給甲女之外,剩下的錢我都自己花光了;我有跟原告說甲女那邊的事情,看能不能用錢解決,所以原告就匯錢給我了;因為甲女有告我跟原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我希望這件案件能用錢解決,我有跟甲女說我想要用錢解決這件事情,甲女跟我說不可能,他家裡的人也不能這麼簡單解決這件事情,所以我就自己把那些錢花掉了等語(見審訴字卷第79至82頁)。
⒊被告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0年度少調字
第287號調查時陳稱:「(你有因為乙○○對甲女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向乙○○拿了64萬5,000元?)有,是乙○○用匯款的,匯到我外婆沈朱聖民的帳戶中。有3萬元給甲女拿小孩,我祖父拿給甲女的媽媽,其他的錢本來要給甲女,因為檢察官叫我不要跟甲女聯絡,那些錢我都已經花光了。(是否你安排甲女與乙○○發生性關係?)乙○○想要與甲女發生性關係,因為甲女在乙○○手機店的房間休息,前面沒有客人,乙○○就進去房間跟甲女發生性關係,他們關門,我在房間外面的客廳。(你是否跟甲女串通好了要以發生性關係去騙乙○○的錢?)沒有。(為何你會向乙○○要那麼多錢?)因為甲女有懷孕,她說懷的小孩是我的,因為我有跟乙○○說要趕快用錢解決,問他要不要,他說可以,我先跟她說要拿小孩的事,甲女的祖母說要我娶甲女,就不告我了,我問我祖父他說不要娶甲女,若我有要娶甲女需要聘金,有說要聘金,但是我忘記要多少錢當聘金。(是你跟甲女串通好要跟乙○○要錢?)沒有。(甲女是否知道你跟乙○○拿錢的事情?)她不知道。(所以是你在騙乙○○的錢?)我有跟乙○○說要用錢解決。
」等語(見該案院卷第91至94頁)。
⒋被告於臺南地院110年度少調更一字第1號調查時陳稱:「(0
00年00月間你是否有用通訊軟體傳訊息給乙○○,要求他要把錢匯到沈朱聖民的帳戶?)有。…甲女的阿嬤打電話來,說要補身體,還有要娶她,就不會告我。(你用對話紀錄裡面的這些許多的理由一直要乙○○匯錢過來,這些理由是誰想到的?)甲女。…(這些理由包括有火化、換醫院、吃高級的藥、10萬元補身體等等的,這些理由是你自己想出來的,還是甲女跟你說有這些事情需要錢?)甲女叫我想看看有什麼理由,這些跟乙○○要錢的理由,是我有想、甲女也有想。(對話紀錄內容之理由是否確實有發生或你們自己編出來的?)我們自己編出來的。(對話紀錄內向乙○○拿錢的理由中,關於甲女的阿嬤、甲女的媽媽說要拿錢或要加錢,是否也是你們編的?)是,但是拿孩子的錢確實是甲女的阿嬤或媽媽說的。…甲女說3萬,叫我去籌錢。…甲女叫我去跟乙○○拿看看。…(流氓大太子是誰?為何加入跟乙○○要錢?)那是我亂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55至174頁)。
⒌甲女則於臺南地院110年度少調更一字第1號調查時陳稱:丁○
○有說我跟他討論說要拿錢什麼的,他都沒有跟我說過,…他說我有跟他共謀拿錢的那些理由,都不是事實,從頭到尾我只有拿拿小孩的3萬元而已,還是直接拿給醫院的,沒有經過我的手,然後是在王建章診所,從頭到尾都在這間診所,沒有換過醫院,下午媽媽直接帶我去醫院,估價完後直接跟丁○○講,丁○○直接拿錢過來,後來我媽媽就回新竹了,之後的事情都是我阿嬤在接洽的,與我媽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參以被告陸續向原告要求給付如附表所示款項,目的是要給付給甲女,但實際上有交付予甲女的金額就如甲女所述只有墮胎的3萬元,其餘款項都是被告自己用掉了等語,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43頁)。故被告實際上有交付予甲女的金額僅有墮胎的費用3萬元,應可認定。⒍綜觀被告前開陳述,可見其知悉甲女曾與原告發生性行為,
而甲女懷孕後,被告即以如附表所示情詞要求原告匯款或交付現金,總計得款74萬7,000元,然除其中3萬元業已交付醫院作為支付甲女墮胎之費用外,其餘款項均係被告自己花用完畢。再依如附表所示被告陳述內容觀之,其均係以甲女要拿掉孩子、就醫、看診等情向原告索取款項,則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及現金1萬2,000元,均係為使甲女可順利墮胎、就醫或看診,此即為原告給付各該款項之原因,然被告僅將其中3萬元用以支付甲女墮胎之費用,其餘款項均已自行花用完畢,則扣除墮胎之3萬元外,其餘款項被告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71萬7,000元(計算式:74萬7,000元-3萬元=71萬7,000元),即屬有據;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㈡原告於109年10月19日前所為給付,是否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時效而消滅?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規定甚明。而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此觀該條立法意旨載明:「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能獨立存續」,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故上開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仍須具備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可參)。
⒉查原告在000年00月間,亦有在被告住處「龍聖宮」交付1萬2
,000元予被告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固辯稱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而消滅云云(見本院卷第244頁),然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獨立存續(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而本件被告所受財產上之利益,與原告財產上所生之損害,係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致,已如前述,則本件原告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71萬7,000元予原告,自不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之限制,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1萬7,000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1日(見本院卷第24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至原告併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核屬選擇合併,本院既已認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所為請求為有理由,自無庸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其餘請求權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附表: 編號 時 間 被 告 陳 述 金 額 (新臺幣) 1 109年10月29日 甲女(綽號「白白」)要拿掉孩子等語 1萬元 2 109年10月30日 甲女的阿嬤要再給2萬元等語 2萬元 3 109年10月31日 甲女的媽媽要再給2萬5,000元等語 2萬5,000元 4 109年11月2日 甲女的阿嬤說白白住院要費用要再給3萬5,000元等語 3萬5,000元 5 109年11月3日 醫院醫生說要再加6萬5,000元,本來要7萬元等語 6萬5,000元 6 109年11月5日 醫院醫生說要5萬5,000元等語 5萬5,000元 7 109年11月6日 醫院醫生說要5萬5,000元,甲女的醫生換成大醫院的醫生要加錢,所以要10萬元等語 10萬元 8 109年11月7日 醫院醫生說要加錢,現在要8萬5,000元 8萬5,000元 9 109年11月11日 醫院醫生說總金額要9萬元,原來要8萬元,加上小孩火化1萬元等語 9萬元 10 109年11月17日 因為甲女的阿嬤及媽媽要告你要罰錢等語 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