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語彤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劉奕辰被 告 李靜如即凱笠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後段關於「……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