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祥鳳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宗泯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立平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與視同上訴人即被告李宗泯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故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依冋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受款人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利率 支票號碼 1 鍾祥鳳 109年11月30日 (未記載) 400萬元 110年9月24日 年利率6% AJ0000000 2 鍾祥鳳 109年11月30日 (未記載) 200萬元 110年9月6日 年利率6%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