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銘宏
鄭承源周勝煌鄭承庭周鈺紋王宏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預算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2,304元 1,5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5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2,16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2,985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4,965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