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博文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楊馨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0,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35㎡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建物課稅現值5,200元=1,31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