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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葉進順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南宏律師被 告 葉文吉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鍠熹企業有限公司如主文附表1及主文附表2之「應提出事項」欄所示之資料及期間,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鍠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鍠熹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為董事及執行業務股東。原告為求查核鍠熹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前曾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函請被告提出如附表1所示資料(下稱系爭附表1資料)供被告查閱,詎被告拒不提供全部資料外,只提供原告未要求之其他資料給被告企圖魚目混珠。原告之後又於112年1月6日再次發函請求被告提出系爭附表1資料,被告迄今仍未提出,原告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除提供系爭附表1資料外,並提供附表2之資料供原告查閱。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及第109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提出鍠熹公司如附表1、2所示資料,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稱被告拒不提供原告要求之附表1、2資料而提供其他資料,並非事實。被告於接獲原告要求後,業已於111年1月11日會同原告至鍠熹公司取得部分相關資料及於分別於111年2月22日、111年3月31日以函文提供相關資料予原告,其詳細情形如附表3所示,原告之主張與事實不符。

㈡、又原告請求提供之存摺、傳票、統一發票,非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必須設置、編製之相關文書;又原告請求被告提供之部分資料鍠熹公司並未製作,其詳細情形如附表3所示,原告關於上開二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原告為鍠熹企業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為董事及執行業務股東。

㈡、依公司登記資料所載,鍠熹公司之資本額為500 萬元,被告出資額50萬元,為鍠熹公司持股百分之10之股東。

四、本件爭點: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鍠熹公司如原告請求附表1、2 所示資料供查閱,有無理由?

五、本院論斷:

㈠、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第48條、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未提出其所要求之任何資料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言詞置辯,並提出附表3所示之證據資料為證(卷二第51頁以下),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於被告之上開抗辯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並不爭執,故被告之上開抗辯,應堪認屬實。被告既已提出附表3所示之證據資料供原告查核,則原告之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另被告抗辯未製作部分,因無此部分之資料存在,被告自無從提出,原告之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

㈡、次按「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有明文。另按,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而言。再按「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藉以核對並瞭解公司營運,避免公司為董事所操縱,保障股東權益,以收公司治理(內部監控)之功。準此,上開規定之「查閱」(調查閱覽),應為擴張解釋,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如影印、抄錄、複製、照相等方式,及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均包括在內。」,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可參。被告雖抗辯原告請求提供之存摺、傳票、統一發票,非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必須設置、編製之相關文書,原告不得請求云云。惟查,存摺、傳票、統一發票,雖非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必須設置、編製之相關文書,然上開文件仍屬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必要文件,及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即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提出如主文附表1及主文附表2之「應提出事項」欄所示之資料及期間,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抗辯、陳述、攻擊防禦方法、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主文附表1:編號 「應提出事項」資料名稱 應提出資料期間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110年度 2 公司銀行存摺 111年度

主文附表2:編號 資料名稱 期間 1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111年度 2 鍠熹企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簿 110年度 3 鍠熹企業有限公司傳票 (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110年至111年 4 統一發票 110年至111年

原告請求附表:㈠「原告請求附表1」:

編號 資料名稱 期間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110年、111年 2 公司銀行存摺 109年至111年 3 進銷存明細表 109年至111年 4 產品別毛利分析表 109年至111年 5 薪資清冊 109年至111年㈡「原告請求附表2」:編號 資料名稱 期間 1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109年至111年 2 鍠熹企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簿 109年至111年 3 鍠熹企業有限公司傳票 (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110年至111年 4 統一發票 110年至111年 5 資產負債表 111年 6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11年 7 鍠熹企業有限公司財產目錄明細表 111年至112年

被告抗辯附表:附表1 編號 原告要求資料 期間 被告說明 證據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110年及111年 提供111年度營利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被證6號 2 公司銀行存摺 109年至111年 已提供109年度 已提供110年度 參被證1號 參被證2號 3 進銷存明細表 109年至111年 無此資料 4 產品別毛利分析表 109年至111年 無此資料 5 薪資清冊 109年至111年 無此資料,各年度總帳即可查閱 附表2 編號 原告要求資料 期間 被告說明 證據 1 營利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109年至111年 已提供109年度,111年1月11日現場收訖 已提供110年度 已提供111年度 參被證3號 參被證2號 參被證6號 2 總分類帳簿 109年至111年 已提供109年度 110年度待確認 已提供111年度 被證7號 被證8號 3 傳票 110年至111年 非前揭判決所指文書。如有查閱必要,亦請原告說明必要性及指定查核範圍 4 統一發票 110年至111年 非前揭判決所指文書。如有查閱必要,亦請原告說明必要性及指定查核範圍 5 資產負債表 111年 已提供 被證9號 6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11年 已提供 被證10號 7 財產目錄明細表 111年至112年 各年度總帳可查閱 參被證7號 參被證8號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