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1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顏志賢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