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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3號原 告 蘇晟傑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被 告 高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欽章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陳亮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