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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9號原 告 方美芳

倪正源被 告 倪昕訴訟代理人 賴晏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