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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3號原 告 張育瑋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複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被 告 邱斌章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