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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沈碧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被 告 姜仁峰

許瀞葳柯玫戎鄭匯馨蘇秋戎王俗謀陳侑廷吳建德姜美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複 代理人 康琪靈律師被 告 莊英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因尚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記載是否正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