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盧永明兼訴訟代理人 林文復被 告 張美珍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裁判案由:給付車資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