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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盧永明兼訴訟代理人 林文復被 告 張美珍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給付車資等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