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蔡錦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