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柏璁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榮鋒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因就本訴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聲明內容尚有待調查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