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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柏璁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榮鋒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