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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1號原 告 詹金品被 告 詹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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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婉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