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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鋼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8,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案由:返還鋼筋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