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書維訴訟代理人 黃淑枝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施嘉婷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提起反訴,聲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萬6,800元(見審訴卷第99頁),爰核定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萬6,800元。反訴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16萬5,000元,乃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12年1月至同年00月間等提起反訴前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仍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萬1,800元(計算式:21萬6,800元+16萬5,000元=38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