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韋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凱婷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