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56號原 告 蔡麗華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佳琪律師原 告 王姿婷
王禎筠王文富被 告 蔡燕訴訟代理人 王丁進
王中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蔡麗華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