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盧紫櫻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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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欣叡律師羅韵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