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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王秋燕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被 告 陳進原

陳冠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複 代理 人 古晏如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