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被 告 振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訴字第908號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